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对消防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客观方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2)行为人具有不作为的行为,即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行为人拒绝执行;(3)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此处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发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而不是指行为人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整改通知的态度。后者往往是故意的。
4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主体不同。本罪为对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和生产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二是行为表现不同。本罪为不作为,即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后者为作为,即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5 本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主体不同。本罪为特殊主体,失火罪为一般主体。
6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