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7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
贺荣担任审判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月7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该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纠纷一案。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 将微博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新浪法院频道同步视频直播。
审判长简介
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贺荣,女,汉族,1962年10月生,山东临邑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案情简介
(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Archangelos Investments E.N.E)所属的“加百利” (Archangelos Gabriel) 轮载有原油54580吨,自香港开往广西钦州的途中,在琼州海峡北水道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严重威胁我国海域环境安全。
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授权其代理人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南海救助局进行救助,双方约定:无论是否成功协助出浅,均按时间、人力付费等。南海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潜水队员提供交通、守护等工作。
此后,“加百利”另行雇轮,实施了过驳减载,脱浅获救。南海救助局请求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和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依约支付拖欠救助费用人民币7240998.24元。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认为其仅应根据中国海商法183条的规定,按获救船舶占全部获救财产的比例承担救助费用。
案经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支持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主张。南海救助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重要意义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涉外海事案件,公开审理此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本案需要对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解和解释,进而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作出准确适用。本案如何判决将是中国法院在国际海事司法和航运界首次提出1989年国际海难救助公约理解和适用的标准与原则。
2.本案对大力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具有重要影响。遇难船舶能否及时获得救助,施救方能否按约获得报酬,报酬与施救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是影响海上救助的重要因素。上述考量,本案全部涉及。本案如何裁判,将对海上救助产生重要影响。
3.本案对防范海洋污染具有一定意义。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能源运输日益频繁,可能产生海上污染的海难事故难免增多。新的形势下,本案对类案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 2016-07-07 09:00
审判人员 贺荣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张勇健庭长、王淑梅副庭长、余晓汉法官、郭载宇法官担任审判员
当 事 人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